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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弘扬茶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与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文化推广、产业扶持与服务等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创新、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茶叶主产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
茶产业发展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六条 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茶园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支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推动茶产业发展。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茶产业标准化建设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完善茶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茶产业整体质量。
鼓励、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茶知识和茶文化的宣传普及扩大茶品牌的影响力。第二章 种植与加工第九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茶叶生产布局确立主推品种和主导技术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第十条 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第十一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态茶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灾害防治设施创新茶园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茶园绿色生产能力。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茶园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
禁止向茶园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茶叶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根据茶园建设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第十三条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可以划定为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划定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开展论证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确定责任主体。
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损毁林木禁止从事餐饮、烧烤、露营等破坏茶叶种植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展影响茶叶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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