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对于茶叶的相关扶持政策

1 茶叶政策支持开茶厂国家政策是有补贴的。一般补贴是1万左右。2 茶行业相关支持政策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因地制宜土地流转种茶可行但国家没有明确政策。3 中国茶叶政策

1 茶叶政策支持

开茶厂国家政策是有补贴的。一般补贴是1万左右。

2 茶行业相关支持政策

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因地制宜

土地流转种茶可行但国家没有明确政策。

3 中国茶叶政策

虾皮开店卖茶叶政策

不是不可以卖是只能本土店可以。

首先虾皮也就是Shopee分跨境店铺和本土店铺你想做茶叶或者想做其他的任何商品也就需要看两个方面就可以了。

就是虾皮平台让不让售卖茶叶目前虾皮分跨境店铺和本土店铺跨境店铺目前不支持也就是是说如果你是跨境店铺的菲律宾站点那么你是无法售卖的

4 政府对茶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农业补贴政策都有哪些

1、种粮直补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良种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补贴234亿元支持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补贴35亿针对生猪养殖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贷款试点。

11、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政策: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的标准化示范区。

12、防灾减灾关键技术补助: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3、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14、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安排20亿由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提升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政策: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补助8亿鼓励和支持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

19、追溯体系建设政策: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

20、质量安全县创建政策: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养殖户)购买优质野味养殖或者种公羊和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

22、畜牧标准化养殖政策:生猪类(含野生动物)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以及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补贴190亿元。

25、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26、渔业柴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并对补贴方式和方法进行完善。

27、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28、农村沼气建设政策: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

29、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

30、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安排11亿农民培训经费在4个整省、20个整市和500个示范县开展重点示范培育。

31、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10名从事种养业的优秀新型农民代表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32、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33、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34、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15个中西部补贴40%对东部补贴35%。

35、扶持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

36、扶持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

37、发展规模经营政策: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

3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续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

39、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政策: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

5 茶叶扶持政策

有。加大对全国茶农的种茶补贴在茶农购买茶叶机械时给予适当的补贴降低茶农负担并提高茶农使用茶叶机械的积极性。

进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对于符合绿色防控的生物性农药、植物源农药品种可按其价格的20%50%出售给茶农。

加大种茶直补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对茶农种茶予以150350元/亩的财政扶持。

加大农业保险在茶叶方面的实施力度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稳定茶农收入促进茶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6 国家支持茶叶的政策

茶种植补贴金额各地不一有每亩600元有每亩800元也有每亩1200元有一次性补助有分三年补贴都是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茶林种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在这方面我国有严格的补偿标准所以征收茶林的土地补偿费前三年种植户能够拿到茶林种植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按承包农户数量来计算的前三年可以获得茶林产值3倍补偿费不过安置补助费不会超过产值的15倍。茶林征收的补偿费用不会超过年产值的30倍。

7 茶叶监管政策

食品安全在不同的范围归属不同的部门监管非常庞杂。 农产品归属于农业部 生产领域归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流通归属于工商 等等总是非常多的部门都在管但是很明显踢皮球造成了很多部门的不作为。

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是由卫生部负责当然卫生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及机构编写再统一颁布。

食品安全与执法无关你可以执法抓小偷也可以执法抓强盗但不能执法抓安全。

如果你的意思是食品安全事故谁管那么也是归不同部门看具体事故判断吧。 监督执法不清楚。

8 茶叶相关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茶叶购销合同是实现茶叶商业企业(包括加工)之间商业企业与茶叶生产单位、茶叶生产者之间购销活动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订立茶叶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9 国家关于茶叶发展的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

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二)相对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四)茶叶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产品市场销售稳定;

(五)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树种质资源特定地区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

(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

(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茶叶公用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知名子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推广销售品牌茶叶。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第三十六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贵州茶品牌推广中心。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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